融合新闻|海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海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22〕45号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省教育厅、省委编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海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琼府办〔2022〕45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教育厅、省委编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健康委、省残联《海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9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省教育厅 省委编办 省发展改革委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残联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正确领导下,在教育部的精心指导下,我省实施了两期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特殊教育普及水平、保障条件和教育质量得到显著提升,但还存在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然是我省基础教育中的突出短板。为贯彻落实好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办好特殊教育的决策部署,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政府主导、特教特办,精准施策、分类推进,促进公平、实施共享,尊重差异、多元融合”的原则,大力推进特殊教育高质量发展。到2025年,特殊教育普及程度进一步提升,适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5%以上;特殊教育体系加快向学前和高中阶段、高等教育阶段两端延伸,各级特殊教育办学规模显著扩大,每个市县(区)均建有1所特殊教育学校、1所特殊教育幼儿园或特殊教育学校附设学前部,有条件的市县(区)建有1个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特教部(班),人口较多的市县(区)要建第2所特殊教育学校;特殊教育经费、师资、资助等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融合教育全面推进,特殊教育质量进一步提高,海南省高质量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
二、主要措施
(一)科学优化布局,持续扩大资源,加快健全特殊教育办学体系。
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含幼儿园,下同)建设。各市县(区)要将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纳入本地中小学、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与市县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预留足够的建设用地。加快推进海口市、三亚市所辖各区以及白沙黎族自治县、保亭黎族苗族自治县、琼中黎族苗族自治县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到2025年实现全省各市县(区)特殊教育学校全覆盖。人口超过50万以上的市县要规划建设第2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快推进改扩建三亚市、临高县、乐东黎族自治县特殊教育学校,不断扩大办学规模。合理规划布局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优先支持海口市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
2.加快发展学前特殊教育。到2023年底前,海口市、三亚市和儋州市分别建成1—2所专门招收残疾儿童的特殊教育幼儿园,鼓励其他有条件的市县(区)建设特殊教育幼儿园,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到2025年每个市县(区)均建有特殊教育幼儿园或附设幼儿园(学前部)。
3.着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增设职教部(班),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增设特教部(班),支持有条件的市县(区)举办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到2025年实现有条件的市县(区)有1个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特教部(班),探索将海南(海口)特殊教育学校办成面向全省招生的盲人高中、聋人高中和残疾人中等职业学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建立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十五年一贯制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特殊教育学校职教部(班)和职业学校特教部(班)开设适应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鼓励各地残联会同教育部门依托各类残疾人就业、培训、托养和残疾人之家等机构设立职业教育特教办学点。
4.稳步发展高等特殊教育。鼓励省内高校增设适合残疾学生就读的相关专业,完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高校措施,探索省内有关高校面向全省残疾学生单独招生,增加我省残疾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支持普通高校、开放大学等面向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畅通和完善残疾人终身学习通道。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一人一案”,着力提升特殊教育普及程度。
5.落实好“一人一案”教育安置工作。以县级为单位健全残疾儿童少年招生入学联动工作机制,完善对残疾儿童少年身体状况、接受教育和适应学校学习生活能力的全面规范评估机制,通过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含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特教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多种方式,为每一名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适宜教育安置。压实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接收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工作责任,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应随尽随、就近就便优先入学,能够适应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不纳入送教上门范围,确保到2025年我省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8.5%以上。
6.加强学籍管理,探索建立信息化管理平台。在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学校随班就读、儿童福利机构就读和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疾学生均纳入中小学生学籍管理。整合教育、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的残疾儿童青少年信息,探索建立海南省残疾儿童青少年信息管理平台,实现筛查、诊断、教育、康复、资助等数据共享,为残疾儿童青少年提供一站式服务,探索为每个残疾儿童青少年建立电子化个人档案,并且与学籍管理系统对接,对残疾学生入学、随班就读认定、参加各类招生考试、转衔服务等工作进行整体设计,实施自发现开始的跟踪医教结合服务。
(三)持续加大投入,提升支撑能力,不断强化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7.推动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办学。制定我省特殊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标准,压实市县政府主体责任,切实加大市县特殊教育财政投入,积极争取中央和省级特殊教育发展资金,推进特殊教育标准化学校建设,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力争到2025年实现所有特殊教育学校达到标准化办学水平。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资源教室配备满足残疾学生需求的教育教学、康复训练等仪器设备和图书。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无障碍设施设备建设配备。
8.巩固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继续落实好义务教育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政策,并结合实际适时提高标准。落实学前、高中阶段生均公用经费政策,继续向特殊教育倾斜。继续落实好特殊教育学校所有寄宿生每生每年2000元生活费补助政策,所需资金由省和市县财政按5:5分担。继续对义务教育阶段就读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进行补助,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000元,所需资金按照隶属关系确定,省属学校由省级财政承担,市县所属学校由省和市县按5:5的比例分担。对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实行免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政策,补助标准按《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免除普通高中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杂费实施方案的通知》(琼财教〔2016〕2017号)、《海南省教育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及免除学费住宿费教材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琼教勤助〔2017〕66号)规定的资助标准执行。对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生源地为海南的全日制残疾学生实行减免学费和住宿费政策,按普通高等学校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但最高标准参照《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1〕310号)执行,其中本专科生学费每生每年减免最高不超过12000元,研究生学费每生每年减免最高不超过16000元,住宿费每生每年减免最高不超过1200元。减免学费(不包括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和教材费所需资金根据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保障,并从2022年秋季学期起生效实施,从2023年起补助资金及减免学费、住宿费和教材费所需资金按预算编制规程列入年度预算安排。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支持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向残疾人提供特殊教育,规范民办特殊教育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特殊教育。
9.有效发挥专业服务机构的作用。充分发挥省、市县(区)特殊教育专家委员会作用,大力推进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建设,实现各市县(区)全覆盖。进一步健全管理制度,落实工作任务,提高特殊教育资源中心开展医教结合、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等工作的管理、专业指导与服务能力。
(四)落实各项政策,保障特殊教育教师待遇,大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
10.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配备。各市县(区)要根据《海南省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琼编〔2021〕43号)配齐、配足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各市县(区)要重视普通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班教师、随班就读专职特殊教育教师、资源教室教师的配备和管理,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对人员要求、工作任务、录用流程、享受待遇、师资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并纳入特殊教育教师统一管理。
11.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加强海南师范大学、琼台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专业建设,积极推动海南师范大学成立特殊教育学院。适当扩大海南师范大学、琼台师范学院特殊教育专业招生规模,设立省级特殊教育公费师范生培养项目,扩大特殊教育专业教师的培养和补充渠道。鼓励省内有关高校师范类专业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内容,并逐步提高比例,落实教师资格考试中含有特殊教育相关内容要求。按照国家要求组织开展特殊教育学校和随班就读普通学校的校长、教师全员培训,将融合教育纳入普通学校教师继续教育必修内容,非特殊教育专业毕业的持非特殊教育专业教师资格证且进入特殊教育队伍工作的教师,要经过省教育部门组织的特殊教育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
12.继续落实特殊教育津贴等工资倾斜待遇。从事特殊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按国家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其标准按以下办法执行:工作年限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20%确定;连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0年以上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30%确定。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教师、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医疗和残联部门特殊儿童康复机构教师、普通学校(幼儿园)随班就读资源教室教师继续享受以上特殊教育津贴。对普通学校(幼儿园)直接承担残疾学生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在绩效工资分配上给予适当倾斜。在中等职业学校从事残疾人职业教育的教师按照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各市县(区)要为承担送教上门工作的教师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发放必要的交通等补助。教师职称评聘和各类表彰奖励要向特殊教育教师倾斜,继续把儿童福利机构特教班教师、医疗和残联部门特殊儿童康复机构的教师纳入当地教师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并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五)推进融合教育,深化课程教学改革,全面提高特殊教育质量。
13.推动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融合发展。鼓励普通幼儿园、普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青少年就近就便随班就读。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普通学校共建发展、集团化发展,创设融合适宜的教育环境。加快推进我省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指导试点市县(区)、学校、幼儿园开展实践探索,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政策制度,定期对特殊教育改革实验区工作进行考核评估。
14.推动职业教育和特殊教育融合发展。鼓励普通中等职业学校接收具有接受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开展省属中等职业学校与特殊教育学校结对活动,到2025年,每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均应选取适宜的专业建设特教班或特教部,并通过师资互派、专业课程支持、实训基地和设施设备共享等方式结对帮扶1所特殊教育学校加强职业教育。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的“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支持各类职业教育机构加强残疾学生职业技能培训,支持各类职业教育实习实训基地面向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开放。
15.推动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发展。进一步完善医教结合工作长效机制,积极推进以政府为主导,各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参与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管理机制,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分工合作、协同管理。实施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科学提供辅助器具适配及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充分应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虚拟现实和人工智能等新技术,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智慧课堂建设。
16.深化特殊教育课程和教学改革。落实国家特殊教育学校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丰富融合教育学校个性化课程资源,加强特殊教育优质精品课程的研发和共享,促进优质课程资源成果广泛使用,提高课程资源的使用率和使用效益。加强教具、学具和辅助技术的开发与应用。省、市、县(区)教研机构要配足配齐特殊教育教研员,加强特殊教育教研,将特殊教育教师的专业提升和残疾学生的学习需求纳入到普通教育教研机构的教学指导和专业支持中。
17.进一步加强资源教室管理,制定出台海南省特殊教育资源教室管理办法,各市县(区)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定人定岗管理资源教室。进一步加强随班就读,明确个体发展目标,开展有针对性的个别化教育,使随班就读学生融入学校生活,得到全面发展。进一步规范送教上门工作,出台海南省送教上门服务标准,各市县(区)制定送教上门工作方案,合理安排相关教育与康复课程,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增进家校合作,提高送教上门质量。
18.加强特殊教育办学考核评估。完善特殊教育质量监测制度,结合国家评价体系,制定我省特殊教育质量评价体系,遴选第三方对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进行定期评估,保证评价的科学性、规范性和独立性,促进特殊教育质量提升。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区)要高度重视,将特殊教育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统筹安排资金,有效配置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按照一市县(区)一方案制定本地特殊教育发展提升方案,并于2022年11月30日前将经本级政府同意的“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报省教育厅备案。
(二)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多方协调联动的特殊教育推进机制,明确教育、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民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残联等部门和有关单位的职责,形成工作合力。加强省级统筹,落实市县(区)级政府办好特殊教育的主体责任,加大对欠发达地区和特殊教育薄弱地区的支持力度,调动医疗、康复、高校、专业机构等各方面力量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
(三)强化督导评估。将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情况纳入对市县(区)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的重要内容。各市县(区)教育督导部门和责任督学要将特殊教育纳入督导范围,定期对特教工作开展专项督导,确保各项目标任务得到有效落实。
(四)加大宣传力度。各市县(区)、各有关单位和新闻媒体要加大对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绩的宣传力度,宣传和弘扬特殊教育教师高尚师德和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宣传残疾学生自强不息的精神,形成全社会共同关心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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